关于移交地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返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2 14:42:31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人社联字[2011] 82 号 

各市( 州) 、长白山管委会, 各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省内驻军及武警部队: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05] 135 号) 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部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联司[2007]209 号) 有关规定, 现就我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民政的, 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截止时间, 均以安置地民政部门实际发放退休金的时间为准。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之前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个人。已移交退休退职职工基本养老金未停发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时间, 将个人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作相应扣减。 

  二、移交民政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个人账户返还工作由移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统一办理。 

  1、已移交退休退职职工个人提出返还个人账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的同时, 提供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个人账户,无账户或原账户已停止使用的, 可另申请账户。 

  2、职工所在单位持《移交安置退休退职职工返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及相关资料, 对移交职工个人缴费、待遇发放情况进行复核, 按规定计算应返还额。应返还的个人账户资金,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个人的养老金银行账户,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符合移交地方安置条件, 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停保手续的职工, 退休移交地方安置后, 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四、军队单位组织退休职工移交时, 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情况。移交退休职工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原则上从次年1 月1 日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滞后的, 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应据实发放和返还。 

  附件: 移交安置退休退职职工返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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