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3]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明确如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执行以下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抚恤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5。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抚恤金标准低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统筹部分的,差额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发放办法仍执行我省原政策。参保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发。
2013年4月7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