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2 14:55:27 来源:

吉人社办字[2013]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明确如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执行以下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抚恤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5。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抚恤金标准低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统筹部分的,差额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发放办法仍执行我省原政策。参保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发。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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