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死亡丧葬抚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2 15:46:20 来源:

吉人社办字〔2015〕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2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未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依据死亡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按规定的办法计算。

  二、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至死亡时间,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抚恤金以职工死亡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已由单位代扣但未缴纳的个人缴费,由单位予以返还。

  三、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精神,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全部返还,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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