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安排,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线索、黑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违法犯罪人员线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镇赉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10种情形,详见《镇赉县关于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通告》。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县扫黑办举报电话:5876007(工作日);举报邮箱:zlxshb2019@163.com;邮寄地址:镇赉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27室县扫黑办收,邮编:137300: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7253016,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7239029。

       第六条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条  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以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及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证属实,并由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涉黑涉恶性质的案件,视情给予举报人五千至三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视情给予一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

      (三)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作用确定奖励金额,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时间相近、作用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预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赉县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全县各乡镇、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之前的举报奖励,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2019年4月1日

(责任编辑:jlsi_zl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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