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来源: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王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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