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社会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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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吉人社联(2015)13号文件第一章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检察、公安、财政、卫计委、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的查处给予支持和配合。 社保局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您向以上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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