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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起,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建立和实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的重要举措,将对我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试点期间,职业伤害保障对象为在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这三个行业平台接单的从业人员。待遇保障范围覆盖经职业伤害确认的医疗、伤残、死亡三大类待遇,包括医疗(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等。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提出待遇给付申请后,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履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支付职责,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
附件
1.《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25号)
2.《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26号)
稿件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工伤保险管理处
初审:孙景亮
复审:周大奎
终审:张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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