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4-26 00:00:00 来源:

 

(省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418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要求,就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311日起,为201212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12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转自: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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