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参保单位:
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规则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浮动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或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零、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费率下浮至该单位基准费率的5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含),费率下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8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含),执行该单位基准费率缴费;
(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含),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
(5)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6)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达到5%(含)以上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7)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二、注意事项
1.2026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信息已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推送。
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自调整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及时确认本单位费率并按时缴费。
3.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当期缴费及本年度相关费用申领,避免影响下一周期浮动费率计算;
4.执行浮动费率期间,遇阶段性降费率时,在综合费率基础上浮动。
咨询电话:0439-3728076 、0439-3728210
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源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