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如因参保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断缴、漏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照《条例》规定支付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