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社保动态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社保动态
社保动态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的有关通知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将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就医费用垫付方。

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就医费用垫付证明(如住院押金票据复印件、工伤医疗费借据等)或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按月发放的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

三、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代为领取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发放对象非用人单位的,需单位经办人员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到白山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维护个人银行信息,以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未申报2023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并补齐欠费。工伤保险暂定每月15日(如为休息日或节假日适当调整)统一推送当月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当月增减变动业务,推送缴费后人员增加业务应在本月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费于次月补收。参保单位月末前未完成当期缴费的按照欠费处理。

 

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439-3594607。

 

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李巾博)
下一篇: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告知书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服务热线
事业单位

地址:白山市江北长白山大街清沟河西侧    邮编:134300    吉ICP备0500598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安备案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