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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持“五证合一”工商执照企业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社保〔2015〕6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及《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5〕7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适应企业登记制度改革需要,顺畅衔接企业工商登记与参保登记环节,规范统一全省业务经办办法和操作流程,现将《关于持“五证合一”工商执照企业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各级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来抓,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及时沟通并做好配合,务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做好相关业务、数据的交换应用,把“五证合一”这个平台使用好;要组织好培训工作,全面学习掌握具体政策、业务流程;要做好对参保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便利和好处。在经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整理并向省局汇报。省局将于近期统一组织“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培训工作。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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