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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8〕52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各行业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要求,为了整合资源,使全省行业单位即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行业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一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两项费用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征收。本着“简化经办环节、理顺业务程序、方便参保单位、优质快捷服务”的原则,特制定《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对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认识。行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有利于保障行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有利于规范管理,整合经办资源。各级社保局和各行业单位要严格按《操作办法》认真执行。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局要组织人力对2008年以前行业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行认真清理和补收。一是要与行业单位核对历年已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二是要与行业单位核对历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数据库;三是抓紧清理历史记录,特别是缴费月数,及时为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行业单位人员按实收金额整理缴费记录。

  三、各行业单位要将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按行业单位所属地进行分解,以便省局按市县分解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

  省局将在年底前对市、县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整理工作进行调度、检查和指导,各地在执行《操作办法》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登记

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养老和失业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登记的原则,行业单位要重新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参保险种到省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分别填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表一)各一式三份,有分支机构的要填写到县市级分支机构。

2、省局将参保单位填写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表》按市县分解传递到市县社保局,由市县社保局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其余返回省局。

3、省局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内容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管理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及账号。

行业管理单位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省局服务大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表二),审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参保单位注销管理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被批准解散、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构吊销的;

3、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行业管理单位携带解散、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相关文件,到省局服务大厅申请注销并填写《注销社保险登记表》(见附表三),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结算、账户封存、并库或转移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办理完结。《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按年度办理年检,年检时需填写《()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见附表四)。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结果由省局通知行业单位所在市县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行业单位每年年初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填报《()年参保人员实发工资申报表》(见附表五),申报上年度职工实发工资额(实发工资额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构成)。省局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个人实发工资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额核定。在核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只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不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保人员增加减少核定

(一)行业单位发生参保人员转出业务时,由行业单位管理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局服务大厅填报《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见附表六),由省局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参保单位发生新录用人员、行业单位系统外转入、漏保补办等业务时,需携带新参保人员招工手续、工作调动手续或能证明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其他手续,在每月16日到次月的5日前到省局服务大厅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对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新参保同时,办理失业保险新参保业务;对转入人员在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如果有转入失业保险关系要同时给予接续,填写《补建社会保险缴费纪录审批表》(见附表七),补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如果转入人员只有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失业保险关系,从转入之月起要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四、缴费核定

行业管理单位在处理完上月人员增减后,省局分别按本月实际缴费人数核定单位当月养老、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系统生成并打印《 年 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 年月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通知单》。

  五、缴费征集

省局按照失业保险费优先的原则,根据参保单位拟缴失业保险费的期号和金额发出《失业保险缴费征集单》,参保单位在征集信息有效期内,将失业保险费存入省局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及账号由省局负责在参保单位报表时通知行业管理单位。

  六、记载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到账后,省局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征集单》的财务接口流水号先做登账处理再进行实收分配。实收分配后的资金系统自动按对应费款所属期记载参保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缴费部分足额到账后,由省社保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负责记载其缴费情况。建立农民工单位缴费记录,单位缴费部分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七、财务核算和基金管理

省局对统一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单独设立收入、支出账户。收款时由省局为缴费单位开据基金缴费票据,并做账务处理,月末前转入财政专户。下拨款项时,省局依据《年月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补助资金下拨明细表》(见附表八)到财政请款后,由支出户拨付到市县社会保险局。下拨时省局做“补助下级支出”账务处理;各市县社会保险局收到款项后,做“上级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并为省局开据票据。

  八、资金下拨

省局于下月月初对上月行业单位实际缴费额按市县进行分解,系统生成《年月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收缴情况明细表》,然后根据市县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编制《年月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补助资金下拨明细表》,经审核无误后,于25日前将统一征收失业保险费下拨到市县,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地区,款项拨到市(州)社会保险局。

  九、计划指标

2009年1月1日起,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年度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计划指标直接下达给省社会保险局; 2008年12月末前行业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清收指标任务仍下达给各市县社会保险局。

  十、统计报表

2009年1月1日以后,省局服务大厅负责于次月4日前报送上月基金征缴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的统计报表(即:《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减变动情况月报表》,(见附表9-1、附表9-2),市县社会保险局上报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行业单位基金征缴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数据。

  十一、数据和资金转移时间

省局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返还所属市县,参保人员变更数据定期下拨到行业单位所在市县社会保险局,由市县社会保险局对其原有数据库进行更新,处理人员增减。

  十二、失业待遇核定与发放

行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失业时,省局服务大厅按行业单位所属地市、县,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同时转移失业人员2009年后的缴费记录,由当地社会保险局按2009年前后合并计算后的缴费年限,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2009年后发生转移的失业人员,由省局出具2009年后缴费记录转移情况表,并负责协调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出具参保人员2008年末前缴费情况确认表上报到省局。接收地社会保险局按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和省局2009年后缴费情况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工发生失业时,由属地社会保险局按缴费年限核定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三、本办法由吉林省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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