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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

吉社保〔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完善业务手续,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08〕1号)规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除以下几类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人员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是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并效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二是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工;三是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三、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时,需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帮工需提供业主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和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新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等相关证明。

  五、对新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提供登记时间等相关证明,业主可以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帮工可以从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各级社保局要为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和个人账户,将其基础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中。同时要做好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参保手续齐全、业务操作规范、档案管理有序。

  七、各级社保局要按照上述意见,对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手续进行认真梳理,并按以上程序健全相关手续。今后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经办,不得擅自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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