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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7〕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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