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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5〕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国发〔201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经省政府统一,在国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我省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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