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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人事教育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立文   王佳宁

吉林省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吉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细则)》。

《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参公管理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3  教育培训内容

开展政治理论、时事政治、业务理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操作技能、职业化服务、计算机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审计管理、指标管理、标准化管理、网络管理、质量管理、电子经办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  教育培训方式

采取省局按长远规划集中举行系统轮训与市县局按计划集中举办短期培训、处(科)室针对问题随时组织训练的互为补充的三级教育培训运作模式,开展适应发展需要的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

全省社会保险系统三级教育培训各有侧重点,省局的系统轮训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属于省教委认可资质的在职再教育,每期轮训结束为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可作为工作人员上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干部提拔的条件之一使用。

市县局的短期培训以提高队伍经办能力为主,其宗旨是让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懂业务会管理善服务,每期培训结束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装入再教育档案,作为岗位交流、干部提拔、科级后备干部选拔、科级非领导职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先选优、奖金发放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使用。

处(科)室的不定期训练以快速提高本部门人员执行力为主,侧重新法规新政策出台后的具体操作技术训练和针对问题举行的重点培训。

5  组织领导

全系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局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领导,省局围绕社会保险事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全系统经办队伍文化结构、知识结构、经办能力的现实,制定五年教育培训长远规划,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局开展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省局可组织系统内相关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赴外地参观学习,或者出国考察。

市县局根据省规划和本局工作人员队伍实际,制定跨年度的中短期教育培训计划,报省局人事教育处批准后实施。市县局每年要形成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省局人事教育处审定后实施。期内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讲课人员等事宜悉由市县局结合省局要求自行安排决定。除特殊专业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外,各局可指派本局资质较深、专业特长明显的相关人员担任义务讲师,也可邀请省局有关专家担任某一方面课程的义务讲师。

6  教育培训教材使用

省局人事教育处统一编写和印发教育培训大纲及学习资料,提供全系统各局集中培训和工作人员自学使用。

7  教育培训考试

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培训期满后应进行知识测验,测验题由负责培训部门指派专人拟定,或由省局从题库抽取,采取闭卷笔答、局领导监考方式进行测验,其考试成绩装入工作人员再教育档案,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全省社会保险系统每两年进行一次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的统一考试,统考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理论、经办规程、信息技术、业务经办系统软件操作与使用、社会保险基础知识、相关各类专业知识、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新近出台的经办政策等,届时省局将在网站发布复习题汇编作为参考资料。

全系统统考试题由省局统一从题库随机抽取,试卷设填空、判断、多选、简答、案例五种题型,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增加统一命题的论文题。统考在统一时间内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场分设在省局、各市局所在地,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单独设立考场开卷考试。各市局负责本级和所属县局工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省局人事教育处从各地抽调人员交叉分赴各考场担负监考职责。考试结束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各市(州)局人事教育部门人员进行判卷计分,考试成绩以通报形式在全系统范围内下发,并装入工作人员再教育档案,作为各种考核的依据之一。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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