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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科标准化服务流程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一、社会保险稽核的任务

1.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2.防止基金流失;

3.参保企业公平竞争;4.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5.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

稽核人员要求

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及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范围及分类

1.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范围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情况、实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所有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情况进行查对核实。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分类。

征缴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的稽核。

3.欠费企业缴费能力认定

在进行清理欠费企业稽核时,通过查阅被稽核单位的财务等相关资料,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规定,判断缴费能力的标准为: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属有缴费能力;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有部分缴费能力;年度内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属暂无缴费能力;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属无缴费能力。

4.社会保险稽核的方式和方法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运用实地稽核、书面稽核的方法。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审计人员负责对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实施稽核。

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计划

应按年度/半年度/季度编制稽核工作计划,并报请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批。

2.制定工作方案

应制定稽核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并按工作时限完成。

3.成立工作小组

组成稽核工作小组,如需申请回避,应重新调整稽核组成员。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应当自行回避。

4.下发稽核通知

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后)。应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5.实施稽核

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实施实地稽核。

6.实地稽核应查阅被稽核单位以下资料:

企业经营执照(副本)、用人情况、工资发放明细表、会计报表、会计相关账册(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明细分类账)、相关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

7.在稽核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应做好稽核记录,稽核所记录事项及数据应由稽核人员、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及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

8.书面稽核应查阅被稽核单位以下资料:

相应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应付工资”账簿中年度发放工资总额、本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工资发放明细表。被稽核单位提供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和经办人签字。稽核人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分析,有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书面说明。

9.稽核结论

稽核结束后10日内应出具稽核结论。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10.结论下达

根据稽核情况,对于没有违规行为,应由稽核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样附后)一式两份,被稽核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各留存一份;稽核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应由稽核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送达被稽核单位一份,征缴部门一份,存档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一份。

11.跟踪检查

对稽核结论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要定期对移交给征缴部门的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被稽核单位,应移交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12.数据统计

稽核人员应根据稽核情况和工作要求,及时汇总各项数据,经本单位领导审阅后上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

13.汇总分析

根据稽核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整工作思路,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形成稽核分析报告。

14.资料归档

稽核工作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证据、稽核报告、稽核情况告知书、稽核整改意见书、稽核回访资料;被稽核单位的书面意见、申诉材料,各种调查取证材料、调查记录、移交处理意见书、群众来信或来访纪录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四、总体稽核业务流程大纲

1、年初根据申报提供的各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制定本年度稽核缴费基数计划及本年度缴费基数稽核方案。

2、提前3日下发稽核通知书,将稽核有关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6、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人员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签批,并通过业务大厅公示栏、广播、报刊或社会保险信息网等途径予以公示,核增社会保险费。

7、对弄虚作假拒不接受检查和配合工作的被稽核对象,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行政执法的移交监察支队处理。

 

流程适用对象

序号

原始材料属性

原始材料名称

提供必要性

是否留存复印件

参保单位

1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

必需

2

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

必需

3

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账务总账

必需

4

费用成本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

必需

5

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福利费账

必需

6

职工工资明细表、

必需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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