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到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珲春市人民医院、珲春市中医医院)就医。
用人单位应于发生事故后2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报告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窗口备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费用:
①门诊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门诊收据原件
③门诊费用清单
④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⑥单位授权委托书
⑦诚信承诺书
⑧单位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住院费用:
①出院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病历复印件(首页带医院公章)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
③住院收据原件
④住院费用清单
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⑥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⑦单位授权委托书
⑧诚信承诺书
⑨单位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⑩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旧伤复发治疗费用:
①《吉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老工伤人员需提供工伤证复印件一份)
③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门诊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门诊收据原件
⑥门诊费用清单
⑦出院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⑧病历复印件(首页带医院公章)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
⑨住院收据原件
⑩住院费用清单
⑪单位授权委托书
⑫诚信承诺书
⑬单位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⑭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交通事故另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涉及第三方理赔另需提供理赔分割单或理赔情况说明;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另需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转院治疗另需提供《吉林省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地点: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15043389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