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9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林省各中央单位: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改革实施后核定缴费工资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发放的独生子女费、通讯费列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对享受工资待遇提高10%加发比例的参保人员,其工资待遇加发部分列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包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提高标准部分)全口径列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改革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当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次核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补发的应纳入到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或奖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应发放年度的个人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相应年度的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同步予以调整。
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2014年12月工资标准(改革后2014年当年退休人员使用退休前月工资标准)和按月平均计算后的201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核定。
七、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时,需提供经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存入本人档案的工资核定资料。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中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口径和标准执行。在统计部门未公布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期间,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待统计数据正式公布后重新调整计算。
九、核定驻我省中央单位缴费工资基数项目时,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对应其原退休费基数项目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驻我省中央单位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确认。
十、各地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和本通知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