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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规程(试行)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稽核工作规程(试行)(节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强化稽核监督,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

第三条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确定稽核对象。

(一)参保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稽核对象。

(二)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

(三)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四)业务数据对比疑似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五)按照中介机构核查参保单位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六)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专项稽核对象。

第四条 向业务部门了解稽核对象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三)参保缴费情况稽核。

(四)缴费基数变更稽核。

(五)缴费基数上下限稽核。

(六)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通过查阅、询问的方式对稽核对象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单据等资料进行核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盖章确认,拒不盖章确认的,应注明原因。

第七条 稽核人员询问稽核对象有关人员重要问题时应制作《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

第八条 稽核人员要及时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全面真实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由稽核人员和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第九条 对于经稽核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稽核对象,应在稽核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提出异议的,社保局应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相关稽核文书。

第十条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稽核对象后,及时将稽核结果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 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的,各级社保局要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规定,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整理相关资料,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申请行政执法。

(责任编辑:珲春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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