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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09: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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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申办流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号)和《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修订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吉社保【2020】4号)等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申办流程公示如下。

  一、稳岗返还

  (一)普通稳岗返还

  1、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至上年末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出现净减员或净减员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净减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即5.5%;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2、申办方法及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至我局2楼业务大厅或下载登录“吉林e章通(手机盾)”并登录吉林省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申请办理,返还标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失业金保险待遇申领

  (一)失业金申领

  1、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019年12月以后中断就业的,不受60日申领时限限制)。

  2、申领方式

  (1)窗口申领

  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至我局2楼经办大厅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办理;

  (2)网上申领

  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上经办大厅进行网上申办。

  3、所需材料(窗口申领)

  (1)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失业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人员可持邮政银行有效银行卡)

  4、待遇情况

  (1)根据缴费时间不同,享受失业金待遇对应如下:

  1-2年,3个月;2-3年,6个月;3-4年,9个月;

  4-5年,12个月;5-6年,14个月;6-7年,15个月;

  7-8年,16个月;8-9年,17个月;9-10年,18个月;

  10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2)领取失业金同时,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5、转移人员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省外转入,申请在我县继续享受失业待遇的,需提供本人失业保险费用划转证明,待失业保险费用到账后,按转出地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及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6、不符合情形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停发并追回多领失业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2)疫情期间,根据吉人社函【2020】18号文件精神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规定,及时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化解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三、实施保费缓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延续降低费率政策

  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8号);

  3、《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号);

  4、《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号);

  6、《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修订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吉社保【2020】4号)

             

 

 

                                                  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责任编辑: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