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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外部稽核审计服务规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计算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国峰  于兴荣  李春萍

吉林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外部稽核审计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对单位缴费基数外部稽核审计时的经办要求、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服务要求等经办服务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收处理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术语定义

办理条件

逻辑条件:

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原始材料:

 

流程适用对象

序号

原始材料属性

原始材料名称

提供必要性

是否留存复印件

参保单位

1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

必需

2

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

必需

3

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账务总账

必需

4

费用成本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

必需

5

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福利费账

必需

6

职工工资明细表、

必需

7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增减、补缴明细表》、申报缴费基数构成明细表

必需

参保个人

1

异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证明

如有则必需

2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明细表

如有则必需

流程节点活动:

5.1年初根据申报处提供的各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制定本年度稽核缴费基数计划及本年度缴费基数稽核方案。

5.2提前3日下发稽核通知书,将稽核有关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5.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4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5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5.6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人员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签批,并通过业务大厅公示栏、广播、报刊或社会保险信息网等途径予以公示,核增社会保险费。

5.7对弄虚作假拒不接受检查和配合工作的被稽核对象,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行政执法的移交监察支队处理。

流程内控:

流程风险分析

缴费基数风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申报不准确。

风险应对策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申报风险防范策略:稽核小组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与人数与申报的基数与人数时进行重新确认。凡是经过重新认定的缴费基数大于申报的缴费基数,作为核增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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