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L/TC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大明 乔静文 王佳宁
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接收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已参保综合业务档案接收时的经办要求、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服务要求等经办服务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综合业务档案接收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术语定义
3.1
影像采集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人事档案、业务档案等档案资料在业务受理审核通过后进行采集存储在影像系统中,供业务经办过程中查询应用。
3.2
档案接收
按业务经办和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业务办理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管理中心归档立卷,留存备查。
办理条件
逻辑条件
柜员将必要业务经办资料进行影像采集;
柜员按照业务经办标准和档案管理规定,将必要留存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本处室兼职档案人员将柜员归档资料逐一核对,与档案管理中心人员移交。
原始材料
流程适用对象 |
序号 |
原始材料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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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材料名称 |
提供必要性 |
是否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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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柜员进行业务经办时,对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影像采集;
柜员负责业务相关必要留存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每卷厚度不超过20cm,并编制案卷目录;
柜员与本处兼职档案人员进行移交接收。按案卷目录内容逐项交接,经兼职档案人员核对,帐物相符且达到接收质量标准的由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交接;
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将整理好的档案案卷按照档案管理标准编制《社会保险档案移交清册》,向本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进行移送交接的过程。移交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签字交接要手续齐全,项目完整。交接时档案接收人员要对移交的档案案卷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卷的类别、页码标注,材料整理的整齐程度等作必要的检查,不能达到要求标准的要退回重新进行整理。
内控管理
流程风险分析
接收风险:按照业务经办标准和档案管理标准收集必要留存资料。
属性划分风险。
风险应对策略
接收风险防范策略:按照业务经办标准和留存资料清单收集必要资料,逐一核对。
属性划分风险防范策略。
服务要求
综合业务档案接收为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业务。其中: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应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未予办理的原因,退回所提供资料。
经办权责
柜员全责。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档案交接汇总表
档案交接汇总表
生成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序号 |
档案流水号 |
业务类型 |
主、附件张数 |
经办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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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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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计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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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栏 |
以上信息经双方确认无误。
移交人: 年 月 日 接收人: 年 月 日 |
社保机构经办人: 经办日期:
填报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和社保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张数: 张,
附件内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开户银行许可证 □法人或雇主资格证明、身份证 □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专管员身份证
填表说明:
1、 业务类型:办理业务的名称(例如:单位新参保)
2、 除备注外其它项目都是系统取出。
3、 大标题,黑体 二号字;小标题,宋体 加粗 四号字 ; 正文,小五。
4、纸张大小 A4 纵向
5、档案条码及流水号:编码规则为3位全宗号+4位年度+1位档案类别+2位业务类型+1位保存期限+5位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