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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影像加工操作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计算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国峰 于兴荣 李继萍

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影像加工操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已参保档案加工时的经办要求、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服务要求等经办服务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档案加工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术语定义

 

    录入识别

  根据纸制档案类别等关键信息与影像索引信息进行对应标识。

 

    档案影像加工

  对采集的影像信息进行加工,如去除空白页;或对黑白影像和彩色影像进行人工识别, 保留清晰影像;或对不清晰等不符合影像管理标准的影像重新采集等处理。

办理条件

逻辑条件

档案资料经过采集留存在影像系统中。

兼顾影像质量和信息存储要求,保留符合档案影像管理标准要求的影像信息。

原始材料

 

 

流程适用对象

序号

原始材料属性

原始材料名称

提供必要性

是否留存复印件

 

 

 

 

 

 

 

 

 

 

 

 

 

 

 

 

 

 

 

 

 

 

 

 

 

 

 

业务流程

影像处理加工人员对影像信息进行查询;

对影像信息的质量进行人工识别和处理。

内控管理

流程风险分析

影像加工风险:对影像信息的清晰程度和保留价值进行认定。

属性划分风险

风险应对策略

影像加工风险防范策略:通过人工抽检和绩效考核加强管理。

属性划分风险防范策略。

服务要求

    档案加工为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业务。其中: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应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未予办理的原因,退回所提供资料。

经办权责

档案中心影像加工处理人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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