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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查询服务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服务标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大明  乔静文 王佳宁

 

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查询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已参保综合业务档案查询时的经办要求、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服务要求等经办服务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综合业务档案查询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术语和定义

 

    影像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人事档案、业务档案等档案资料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形成影像信息,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方便档案资料的查询利用。

 

    档案影像的查询利用

社会保险机构为外部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资料证明,即直接从档案影像管理系统中查询出加盖公章。另外,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查询调用参保人员影像资料作为业务经办依据。

办理条件

逻辑条件

档案资料经过采集留存在影像系统中。

外部单位或个人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查询影像。

原始材料

 

流程适用对象

序号

原始材料属性

原始材料名称

提供必要性

是否留存复印件

外部单位

1

介绍信

必需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必需

参保个人

3

身份证

必需

4

经办人身份证

必需

5

介绍信

必需

 

 

 

 

 

流程适用对象

序号

原始材料属性

原始材料名称

提供必要性

是否留存复印件

企业单位

参保个人

1

增员证明材料

必需

2

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劳动关系仲裁、法院判决书等)

必需

3

身份证

必需

业务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柜员受理影像查询业务,审核经办人资质并登记记录查询申请。

影像信息清晰完整,打印盖彰,否则经主管领导审批,提取纸制档案进行查询。

内控管理

流程风险分析

借阅风险:纸制档案的调阅,尤其是经办人需要携带原始纸制档案到外单位时,归还时有缺失、涂改的风险。

属性划分风险:

风险应对策略

录入风险防范策略:严格控制纸制档案的调阅和借阅,借阅归还时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与系统中影像比对复核,确保纸制档案的完整与真实。

属性划分风险防范策略。

服务要求

综合业务档案查询为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业务。其中: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应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未予办理的原因,退回所提供资料。

经办权责

临柜柜员、主管领导全责。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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