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社保动态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及解读>综合类
综合类

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服务规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稽核审计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玫  王兆成   赵卓

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控制相关服务规范,对征缴社会保险费、核定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修改业务数据、办理社保关系接续、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及权益记录等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实行内部监督控制,对社会保险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内部监督控制的部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和定义

内部监督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是指社保基金、业务数据在经办过程中,对其完整、安全、准确的不确定性。在相对独立的业务经办环节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即为内部监督控制风险点。按照风险的特征将内部监督控制风险点分为A级(高风险)、B级(次风险)、C级(低风险)三个级别。

内部控制目的

内部监督控制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考评标准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环节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任务

社会保险局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监督控制业务经办环节按时足额征缴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政策规定核定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规定要求修改业务数据;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政策规定办理社保关系接续;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政策规定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及权益记录。通过对重点业务、关键环节进行的监控,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的有效运行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内部控制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严格遵守内控准则,正确识别和评价风险,审慎和尽责地对业务经办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积极有效地完成内控任务,通过审核发现经办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时制止风险的发生,提出合理建议,完善经办流程,使经办风险降至最低。

内部控制内容

  组织机构控制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配备齐全,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决策程序规范、依工作重要程度分层授权到具体岗位,下级岗位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岗位审核。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调配、干部培训依据业务需要进行规划;干部使用和奖惩与业绩考核紧密联系。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明确领导授权范围,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建立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局长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定期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考评,发现违反内控规定的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业务运行控制

按照业务规程操作。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完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资产抵(质)押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业务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基金财务控制

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不得相互挤占。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记账、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信息系统控制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财务人员、审核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见附录B)主要涵盖:内部控制的审核资料、内部控制风险点的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容及审核程序(包括审核项目、审核方式、各业务风险点、审核程序)、内部控制系统自动处理程序(简称系统处理程序)、内部控制办结业务资料的留存等五个主要经办环节。

内部控制的审核资料:内部控制的审核资料按其来源分为四类

参保对象所属的原始资料,有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缴费收据、劳动保险手册、死亡证明、参保单位的会计报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职工档案、手工个人账户影像、《劳动合同书》等可真实反映基本信息的原始资料等。

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确认单据,有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原始资料或信息已经确认并开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重复参保人员退保审批表》、《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失业金明细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表》等业务单据。

影像资料,主要指原始资料经档案影像加工系统扫描后保存在数据库中,由各经办部门间共享的影像信息。

其他资料,指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其他资料。

内部控制风险点级别的划分。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定义:是指社保基金、业务数据在经办过程中,对其完整、安全、准确的不确定性。在相对独立的业务经办环节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即为内部监督控制风险点。风险点的产生具有客观存在性,依据各业务环节的性质、业务操作特点,以及业务经办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的频率、造成损失的程度、发生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风险受人为主观影响等综合因素,进行风险点的等级划分和评估,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点采用分级监督控制管理,并确定内控监督介入的程度。

按照风险的特征将内部监督控制风险点分为三个级别:

A级(高风险):在一个业务经办环节中具备以下特征的即作为内部监督控制高风险点。

风险隐患发生的频率高,且负面影响广;风险损失不可弥补或弥补风险损失的成本高。

业务经办环节中具有高风险的内控风险点,由稽核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协同跟踪履行内控管理与监督职能,严控风险的发生。

B级(次风险):在一个业务经办环节中具备以下特征的即作为内部监督控制次风险点。

风险隐患存在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可通过应用程序进行弥补。

业务经办环节中具有中等风险的内控风险点,在稽核审计及业务经办部门相互制衡、监督下防范风险的发生。

C级(低风险):在一个业务经办环节中具备以下特征的即作为内部监督控制低风险点。

风险隐患发生的可能性小;业务经办应用程序上可实现风险的自主防范。

业务经办环节中具有低风险的内控风险点,可由业务部门在经办中通过程序操作环节防范风险。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容及审核程序(见附录A):此程序中内控人员根据审核资料查找业务风险点并根据审核资料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进入业务系统中的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系统处理程序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在全省统一业务系统中进行,即在全省统一的“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相应的业务模块中进行,根据所经办业务审核项目的不同分类分别在对应的操作界面进入内部控制基础信息的“审核”程序,在“审核”程序中内控人员根据审核原始资料查找业务风险点并根据审核资料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进入业务系统中的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内控人员手工输入业务风险点后点击“系统自动处理”程序,对于内控人员手工输入的业务风险点和上一业务经办人根据原始审核资料手工录入的基础信息中的业务风险点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其风险点的一致性并自动识别此环节所有业务风险点的合规性,如内控人员手工输入的业务风险点与上一经办人根据原始审核资料录入的基础信息中的业务风险点不一致或是风险点一致但有不符合风险点政策上限定的不合规业务风险点,系统分别作出“风险点不一致”或是“不符合政策限定”的提示并自动返回上一业务经办环节,该业务内控环节停止办理,待查明原因或提供补充资料后,作为新业务重新进入“审核”程序;对于系统自动处理无误合规的业务风险点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系统自动转到下一业务经办环节;对于严重不合规的特殊业务做好审计工作日志,该业务内控环节停止办理,待查明原因或提供补充资料后,作为新业务重新进入“审核”程序。

以上9.3及9.4是根据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及优化2.0版的经办需求所写。9.4“系统自动处理“程序现在2.0版中没有此程序,所以其内容也会随着程序的升级而不断更新优化。增加此程序的目的:拟待系统升级后实现微机自动识别不合规的业务风险点,减少内控工作操作的人为干扰,提高内控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内部控制办结业务资料的留存:各经办业务部门在内部监督控制操作过程中形成的、办理完毕、作为历史依据保存以备查证的各种记录、数据等留存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电子文档应做好备份工作。

内控管理与监督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上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社保局抽控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对主要资料或有重大问题的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复印。对复印的资料要由被检查部门盖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检查结果在全省或全市进行内部通报。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建立稽核审计公示制度(见附录C)

建立稽核审计人员过错追究制度(见附录D)

为促进稽核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稽核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廉洁高效、运转有序的责任机制,稽核审计部门要制定稽核审计人员过错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理有关事项,给社会保险事业造成不良后果参保单位和职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

实行岗位轮换机制。

稽核审计部门要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做好内控管理工作,对稽核审计人员要建立业务职权范围不固定,定期轮岗的机制。

建立审计工作日志制度。

稽核审计窗口工作日志记录当日稽核审计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审计窗口人员要签字,负责大厅的有关领导定期进行检查。年末,稽核审计窗口工作日志要整理归档。

建立内控考评机制。

省、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内控考评机制,每年组织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主要指标之一。

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建立内控奖惩制度。

对内控工作好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容及审核程序

(资料性附录)

 

审核项目

审核方 式

审核程序

审核风险点

单位新参保业务

 

事前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有关审核资料,审核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法人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参保的企业参保时间向前追溯3年及以上的,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通过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人员结构,分析其缴费能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业务处室批示。内控人员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缴费能力

(A级)

单位类型

(C级)

单位新增人员参保

事前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审核拟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等基本信息。企业为职工向前补缴3年及以上的,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审核财务账簿及相关财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业务处室批示。内控人员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A级)

出生日期(B级)

个人以职工身份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事前监督

内控人员审核拟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等基本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A级)

 

出生日期

(B级)

个体工商户业主新参保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审核拟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保时间等基本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参保时间

(A级)

 

出生日期

(B级)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个人身份、出生日期、参保时间等基本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参保时间

(A级)、

出生日期

(B级)

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事前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审核资料审核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补建个人账户起止时间、补建缴费基数等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补建个人账户依据、补建个人账户起止时间、补建缴费基数(A级)

补建失业缴费记录

 

事前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审核资料审核其姓名、失业参保时间、失业缴费起止期号等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补建失业缴费记录依据、失业参保时间、失业缴费起止期号(A级)

统筹范围内、统筹范围外转入新增人员

事前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审核资料,审核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等基本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业务风险点:年龄、户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

(A级)

统筹范围内转入基本账户信息(含转入新增人员和原有账户人员)

事后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审核基本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缴费月数、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级)

 

统筹范围外转出基金

事前

 

监督

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若“系统自动处理”审核通过后,内控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并审计通过,转出人员可继续到财务窗口办理转移基金划转。

首次本人缴费时间、转移金额

(C级)

 

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事前

 

 

监督

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若“系统自动处理”审核通过后,审核无误后,审计人员在《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并审计通过,转出人员可继续到财务窗口办理转移基金划转。

转移金额

(C级)

退休人员新增

 

事后监督及不定期抽查方式

内控人员可依据提供的相关审核资料中的信息,确认特殊工种、病、退职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条件。对存在疑问的业务进行记录,进一步审核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并将认定存在问题的人员信息反馈给待遇审核部门,待问题确认或解决后,跟踪其待遇调整和发放情况。

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病退职资格

(B级)

失业人员新增

 

事后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审核失业人员姓名、参保时间、失业时间等信息,确认领取失业金待遇的条件、可享受失业金发放的月数、发放金额等。

领取待遇的条件、失业金发放月数

(B级)

基本信息变更引起的待遇调整

事后监督及不定期抽查

离、退休人员因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变更引起养老待遇的变化,内控人员依据审核资料,确认待遇调整依据,审核录入的待遇调整金额等数据。

待遇调整依据

(A级)

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养老金进行的调整

事后

 

监督

内控人员依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关于待遇调整的规定,对业务部门通过系统程序按批处理修改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缴费年限、职称、待遇开始时间、待遇调整金额等需要调整的数据进行批量审核。

待遇调整依据

(C级)

每月养老金、失业金社会化发放

 

事中

 

监督

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通过审核待遇发放时点数据,并根据上期发放数据结合当期发生的退休新增、退休死亡、特殊补发、待遇调整等待遇金额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当期与上期发放金额,对发放数据存在异常波动的应及时反馈社会化发放处,

待遇发放金额

(A级)

 

特殊补发

 

事中

 

监督

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特殊补发待遇金额(A级)

 

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结算表》及附件(死亡证明、火化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确认在职人员死亡事实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

死亡事实、死者身份(A级)

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审核资料确认退休人员死亡事实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进一步审核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支付待遇金额等数据。

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死者身份

(A级)

出国定居人员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结算表》、出国护照(旅游护照无效)、取得当地国籍的身份证、申报处签批的单位人员减员表(续保人员无需提供)等资料,审核资料确认出国定居事实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进一处审核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待遇金额等数据。

出国定居证明

(A级)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失业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死亡证明、火化收据等资料,确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事实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进一步审核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待遇金额等信息。

失业人员死亡事实、死亡时间

(A级)

失业人员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失业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身份证、《失业就业登录证》等资料,确认失业人员转移保险关系的事实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进一步审核失业人员姓名、应享受待遇月数、已享受待遇月数、一次性领取失业待遇月数及金额等信息。

失业人员转移保险关系事实(A级)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支付待遇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失业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失业就业登录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审核资料,确认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及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进一步审核其姓名、应享受待遇月数、已享受待遇月数、领取失业待遇金额等信息。

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事实(A级)

 

重复参保人员退保业务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审核由业务经办人员开具的《重复账户人员退款通知单》、重复参保人员身份证、缴费收据等资料,确认重复参保事实,进一步审核退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退款起止时间、退款金额等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重复参保原因、退保金额(A级)

 

个人退收

 

事前

审计

内控人员依据提供的审核资料,严格审核退收原因,准确核对退收时间和退收金额、退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退收原因、退收起止时间、退收金额

(B级)

应用系统参数调整数据修改

事中

监督

依据综合业务处室提供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利率等数据调整参数表,对应用系统中的陈旧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内控人员需要依据业务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签批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审核修改数据、修改原因

数据修改依据、修改内容(A级)

特殊账务数据修改

事中

监督

对基金用途或基金所属参保单位分配有误等特殊账务信息进行修改时,需要依据业务处室负责人、数据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等相关审核资料,校验修改信息的逻辑合格性,审核修改数据、修改原因等。

数据修改依据、修改内容(A级)

人员状态数据修改

事中

监督

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局长(或授权人)签批的《业务数据修改审批表》(附修改数据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审核拟变更参保人员状态修改条件、人员姓名、个人编号等基本信息。

人员状态数据修改条件(C级)

差额补收

事前

监督

对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经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局领导签批的企业调整缴费基数情况说明、企业财务账、工资表、劳资报表等有关资料,审核差额补收人员姓名、性别、缴费基数等信息。

缴费基数修改依据、录入缴费基数金额(A级)

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事前

监督

 

通过业务经办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数据库中需要修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养老保险日期、参加失业保险日期等信息。根据有关审核资料查找此业务内控风险点并在业务系统中输入不能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风险点,同时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自动处理”程序

基本信息修改内容(A级)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事后

 

监督

年初制定本年度稽核缴费基数计划及方案;提前3日下发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要据实写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人员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签批,并通过业务大厅公示栏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核增的缴费基数进行微机录入,核收社会保险费;对弄虚作假拒不接受检查和配合工作的被稽核对象,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行政执法的移交监察支队处理。

缴费人数、缴费基数(A级)

 

 

(资料性附录)

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

 

单位新参保审计

人员新增审计

在职人员新增审计

新参保

统筹范围外转入

统筹范围内转入

退休新增审计

失业新增审计

缴费基数审计

单位基数审计

续保人员基数审计

个人基数审计

基数审计复核

待遇调整审计

待遇发放审计

发放审计

特殊补发审计

一次性待遇审计

退保审计

退休死亡审计

失业死亡审计

转出基金审计

重复参保人员退保审计

个人退收审计

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审计

在职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审计

差额补收审计

人员变更审计

审计查询

统筹外转入账户审计

补建账户审核

补建失业账户审核

单位注销审核


(资料性附录)
稽核审计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稽核审计水平,增强稽核审计的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业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接受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监督,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及《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应当公示的事项

与稽核审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稽核审计事项的依据、标准和金额。

公开承诺和责任追究情况

需要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

公示的方式

业务大厅公示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对稽核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在社会保险信息网上公开。

公示的时间

业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日为15日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为3日。

公示的程序

稽核审计部门将需要的公示的事项,报主管局长签批,重大事项须局党组研究决定。

稽核审计人员守则

在日常工作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不擅自离岗,忠于职守,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

 

 

 


(资料性附录)
稽核审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吉社保[2005]52号),(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吉社保[2007]62号),促进稽核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堵塞业务管理漏洞,提高稽核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廉洁高效,运转有序的责任机制,特制定稽核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稽核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系统稽核能审计工作人员有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违反云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本部门造成不良后果及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投诉上级批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坚持责任追究与纠错相结合,

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稽核审计人员在稽核审计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资料不齐而给予核准、审批的。

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在审批表中作假或越权签字

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明文规定,但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给本系统造成声誉和形象的损害的

在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的办理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

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在岗纪律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假公济私,搞不正之风

应保密的审计事项和资料失密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

责任追究

不当行为是由数个业务环节过错造成的,由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性质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稽核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造成本部门的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稽核审计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有过错稽核桃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其他经检查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有过错稽核审计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稽核审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本部门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一篇: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服务规范 下一篇:吉林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档案查询服务规范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服务热线
事业单位

地址:大安市长虹西路18-1号    邮编:131300    吉ICP备0500598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安备案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