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或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核定。
一、办理条件
(一)单位职工(含解除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含15年)以上,经人社部门审批通过。
(二)灵活就业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含15年)以上。
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一)单位职工(含解除人员)正常退休养老待遇核定
1.参保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
3.人事档案。
4.《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
1.参保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
3.人事档案。
4.公示退休人员名册。
5.《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三)病退、退职人员养老待遇核定
1.参保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
3.人事档案。
4.公示退休人员名册。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四)灵活就业人员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 。
四、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
5.《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6.《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 号)。
五、经办地址
1.行政大厅三楼社会保险经办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楼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六、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