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参保单位:
根据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当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2017年基数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号,凡未在截止日期之前申报当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申报缴费工资的110%进行基数核定,缴费基数核定后不可更改,同时将按规定依法征收逾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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